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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学奖——茅盾文学奖简介
发布时间:2007-07-27 11:43:14
  茅盾文学奖是根据茅盾先生生前遗愿,为鼓励优秀长篇小说的创作,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文学的发展而设立的,是我国具有最高荣誉的文学奖项之一。
  茅盾文学奖由中国作家协会主办。
  一、指导思想
  茅盾文学奖评选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导向性、公正性、群众性,注重鼓励关注现实生活、体现时代精神的创作,推出具有深刻思想内容和丰厚审美意蕴的长篇小说。
  二、评选范围
  1、茅盾文学奖每四年评选一次。凡评选年度内在我国大陆地区公开发表与出版的由中国籍作家创作的,能体现长篇小说艺术构思与创作要求,字数13万以上的作品,均可参评。评选年度以前发表或出版的、经过时间考验的优秀之作,也可由有关单位慎重推荐参评,通过初选审读组筛选认同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评委会半数以上委员的赞同后,亦可列入评委会备选书目。
  2、多卷本长篇小说,应在全书完成后参加评选。
  3、鉴于评选工作所受的语言限制和其它困难,凡用少数民族语言创作的长篇小说,以汉文的译本出版后参加评选。
  三、评选标准
  1、坚持思想性与艺术性完美统一的原则。所选作品应有利于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对于深刻反映现实生活,较好地体现时代精神和历史发展趋势,塑造社会主义新人形象的作品,尤应重点关注。要兼顾题材、主题、风格的多样化。
  2、要重视作品的艺术品位。鼓励在继承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和借鉴外国优秀文化基础上的探索和创新,鼓励那些具有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为人民大众所喜闻乐见,具有艺术感染力的佳作。
  四、评选机构
  1、评选工作由“茅盾文学奖评奖委员会”承担。
  2、聘请文学界有影响的作家、理论家、评论家和文学组织工作者出任茅盾文学奖评奖委员会委员。评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提名。委员人选由中国作协书记处提出候选名单后,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从候选名单中产生。候选名单一般应为评委人数的二倍以上。主任、副主任以及评委名单产生后,应由中国作协书记处批准,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3、评委会的构成,应保证京外评委不少于评委总数的1/3。
  4、评奖委员会下设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活动中的具体工作。
  五、评奖程序
  1、参评作品征集。征集工作由评奖办公室进行。办公室应在开评前向中国作协各团体会员单位、全国各有关出版单位和大型文艺杂志社发出作品征集通知,请他们在规定期限内向评奖办公室报送符合评选要求的参评作品。
  2、推荐备选作品。评奖办公室提请中国作协书记处批准,聘请熟悉长篇小说创作的若干评论家、作家和编辑家组成初选审读组,对推荐作品在广泛阅读、讨论的基础上,进行筛选,提出适当数量的作品,作为提供给评委会审读备选的书目。经由三名以上评委的联合提名,可在初选审读组推荐的书目以外,增添备选书目。全部备选书目应在终评前一个月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以便广泛地听取读者意见。
  3、投票产生获奖作品。评委会在认真阅读全部备选作品的基础上,参考各界反馈意见,经充分的协商与讨论,最后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获奖作品。投票分两轮进行:第一轮,对候选篇目进行初步筛选;第二轮投票,决定获奖作品。作品获得不少于评委总数的2/3的票数,方可当选。
  4、获奖作品的数量。每届评委会根据长篇小说创作的实际状况确定该届评选的获奖数量。为保证此项文学大奖的权威性,应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获奖作品为3-5部。
  5、评奖揭晓。评选结果由中国作协统一发布,并隆重召开颁奖大会,向获奖作品的作者颁发奖状(证书)、奖牌和奖金。对获奖作品的出版单位和责任编辑颁发证书。
  六、评奖纪律
  1、为确保评奖的权威性、公正性和群众性,茅盾文学奖实行评委名单以及评委会评语公开制度。评委会对获奖作品分别作出简短的评价,评奖揭晓时公之于众。
  2、严禁不正之风。评委会委员、初选审读组成员以及评奖办公室成员,一律不得参与任何有可能影响评选结果的不正当活动,杜绝行贿受贿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一旦发现此种行为,有关评委或评奖工作人员的资格应予取消,有关参评者的参评资格亦应予以取消。
  3、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会成员、初选审读组成员若有作品参评,或与参评作家作品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如系作品的责任编辑或系参评作者的亲属等),应主动回避。或相关人士退出评委会,或作品退出备选篇目。
  七、评奖经费
  1、茅盾文学奖评选活动经费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负责筹措。
  2、欢迎企业、团体、个人对该项评选活动予以赞助。
  八、本条例经中国作协主席团通过后颁布施行。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