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图书馆馆藏文献为国家财产,也是开展读者服务的物质基础。为妥善保管馆藏文献,充分保障广大读者的借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读者应爱护馆藏文献,不得批点、涂改、折角、描绘、撕页、污损或遗失等,否则应赔偿相应损失。读者借阅文献时请先认真检查,如发现文献有损毁情况,应立即向工作人员说明并加盖污损章以明责任。
二、遗失普通文献赔偿
如遗失普通馆藏文献,建议优先购买相同版本(即ISBN号相同)的正版新文献赔偿。如不能赔偿相同版本新文献,则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遗失文献赔偿标准:
1-10年前出版的,按原文献定价或赔偿基数的2倍赔偿;
11-15年前出版的,按原文献定价或赔偿基数的3倍赔偿;
16-20年前出版的,按原文献定价或赔偿基数的4倍赔偿;
21-25年前出版的,按原文献定价或赔偿基数的5倍赔偿;
26-30年前出版的,按原文献定价或赔偿基数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
31年前出版的,按原文献定价或赔偿基数的2倍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
有版本价值的文献不受上述规定限制,按当下市场估价赔偿。
(二)成套定价的文献(包括多卷书、连续出版物、电子出版物等,下同)按每册文献的平均价格计算赔偿基数。
(三)未标明价格的书刊资料,参考同类书刊资料的价格计算赔偿基数。
(四)音像资料按每张光盘原单价的2倍赔偿,成套外借的电视连续剧光盘按原整套定价的2倍赔偿。
(五)未成年读者造成馆藏文献遗失的,一般按原文献单价的1.5倍赔偿。
三、损毁普通文献赔偿
(一)损坏程度较轻、不影响内容完整的,按文献定价的10-50%赔偿;成套定价的文献按每册文献平均价格的10-50%赔偿;
(二)损坏程度严重或影响内容完整的,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处理;
(三)丢失RFID标签,按每张标签2元的标准赔偿相应的材料及加工费。
四、遗失或损毁特藏文献赔偿
广州地方文献、名人专藏、家谱、古籍、民国文献等特藏文献如被遗失或损毁,按当下国家文物市场估价赔偿。
五、注意事项
(一)读者发现所借文献遗失后应积极寻找,如选择购买相同版本新文献赔偿,应持相关购买凭证及时来馆办理赔偿手续,并确保新文献是正版文献,如被认定为盗版将予以退回并在原赔偿基础上追加1倍赔偿。
(二)读者办理文献遗失、损毁赔偿业务时,如文献存在逾期情形,须同时缴纳相应逾期费。
(三)对读者证半年内累计出现三次文献遗失行为,或有意损坏文献且损坏较严重的,除批评教育、赔偿文献外,还须按原文献定价或赔偿基数的3-5倍处罚,其中报纸按全年定价的3倍以内处罚、特藏文献按评估价格的3倍以内处罚,并考虑注销读者证且一年内不得申领新证,情节严重者将列入黑名单。
六、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将综合考虑文献长期保存价值、可替代性、出版年限、定价等因素确定赔偿标准。
七、本办法自2025年4月10日起施行。
上一条: 广州图书馆送书上门服务指引
下一条: 广州图书馆服务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