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广州市图书馆学会学术规范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24-12-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广州市图书馆行业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弘扬敬业、诚信、笃学、创新的精神,强化学术诚信和学术自律意识,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繁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承担、参与广州市图书馆科研课题的会员以及以广州市图书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会员在学术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术道德及下述基本学术规范:

(一)学术活动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原始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二)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做贡献大小依次署名,或由作者共同约定署名。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责任,第一作者承担主要责任。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重大科研成果必须经过学术界科学论证或权威部门鉴定后,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本馆有关的保密规定。

第四条  会员在学术活动中,存在以下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之一,应认定为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数据、资料、文献、图表、注释、成果等;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未参加研究,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六)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七)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学术组织制定的规则,属于科研失信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评判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术研究委员会是学会受理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组织。

第六条 由学术研究委员会同时作为学会学术规范工作的专门执行组织,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馆学术规范行为,推进学会学术道德和规范建设;接受对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进行独立调查和评判;负责向理事会提供明确的调查和认定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日常学术规范建设工作由学会秘书处负责。

 

第四章  举报和受理

第七条 学术研究委员会接受对科研失信行为的实名举报、有事实根据的匿名举报和媒体举报。学术研究委员会履行为举报人保密义务。

第八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三)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

(四)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恶意举报、诬陷举报。

第九条 下列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科研失信行为的;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的;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四)已经做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十条  接到举报后,学会秘书处根据相关事实或材料进行查询,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报学术研究委员会主任认定。

第十一条  初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受理情况应在完成初核后7个工作日内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举报人可以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调查和认定

第十二条  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学术研究委员会决定成立调查工作组(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由学术研究委员会委员和学会秘书处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组长由学术研究委员会主任担任。工作组应明确调查内容、调查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由学术研究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工作组调查时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封存相关资料、设备,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当面质证。

第十四条  工作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学术研究委员会主任审。书面调查报告应包括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第十五条 学会秘书处负责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接到书面调查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针对报告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工作组提交反馈意见,未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同。

第十六条 工作组对上述调查报告和反馈意见进行审议后,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事实认定意见和处理建议,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参与调查人员应与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不存在任何实际利益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八条 工作组在组织调查和事实认定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和证人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举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

九条 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有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第六章  处罚和复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收到工作组提出的事实认定意见和处理建议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通讯或会议审议,根据学术研究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对科研失信行为人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根据失信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应予以相应的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予以警告、记过处分,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在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重的,撤销学会颁发的相关学术奖励和荣誉称号,三年内取消广州市图书馆科研项目申报、学会评优等资格;

(三)情节严重的,撤销学会颁发的相关学术奖励和荣誉称号,五年内取消广州市图书馆科研项目申报、学会评优等资格,相关处罚通报失信人所在单位;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取消广州市图书馆科研项目申报资格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格,并向所属单位及社会公布。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存在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四)情形之一的,处理不应低于前款(二)规定的尺度。

第二十条  科研失信行为及在调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情节较轻,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第二十条  科研失信行为及在调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较重或严重,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造成严重后果或有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有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不配合调查,伪造、销毁证据的;

(七)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

第二十条  学会秘书处根据理事会决议,7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决定书制作,并将处理决定书送达被举报人。

第二十条  处理决定书原则上以署名日期为处理决定生效日。根据本规则给予被举报人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决定的,须在处理决定书中明确处分期限。

第二十条  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会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写明复议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第二十条  学会秘书处收到异议或复议申请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工作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复议决定是本馆最终决定。

第二十条  处理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十九条  处分期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会申请解除处分。学会秘书处负责核实后,提交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正式出具解除处分公告。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规定的被处分人,将从严处理。

第三十条  对经查证核实,不构成科研失信行为的、受到不当指控的人员,学会要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学会及被举报人合法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广州市图书馆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