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广州市图书馆学会法律顾问制度
添加时间:2024-10-28

第一条 为坚实广州市图书馆学会稳健发展的法治基石,强化法律风险管理能力,确保学会在法治轨道上高效运行、依法决策、合规经营,有效维护学会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广州市图书馆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会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科学指引和行动指南,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预防为主,补救为辅”为基本原则,与时俱进推进学会法律咨询体系,将法律风险防控贯穿于学会运营管理的全过程,全面提升学会现代化治理能力与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法律顾问,是指学会根据实际事务和发展需求面向社会聘请的、为学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法律顾问一般任期五年。

第四条 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及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学会根据实际需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法律顾问的职责:

(一)协助学会领导及工作人员正确理解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提供多样化法律咨询服务,解答日常法律问题;

(二)参与学会重大管理决策,特别是对涉及法律问题的决策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保障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参与学会重要法律文书的起草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诉讼文书等;

(四)协助学会处理与法律相关的事务,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提供法律服务;

(五)协助规范学会组织机构建设,健全制度建设,完善法律纠纷防范和应对相关办法,及时发现学会及其下设机构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提出预防和应对措施,并协助相关事务整改;

(六)协助学会组织开展法律培训与宣传,逐步提高学会决策和管理骨干的法律管理水平。

第六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与学会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学会章程;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法律顾问不得接受与学会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委托,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法律顾问因工作失职、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学会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的,学会有权解除与其合作关系,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广州市图书馆学会第八届理事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其解释权与修订权归属理事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