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广州市图书馆学会会员管理制度
添加时间:2024-10-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文化发展战略,提高会员管理与服务水平,促进会员提高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激发会员荣誉感与责任感,充分发挥会员在推动广州地区图书馆学研究与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依据《广州市图书馆学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广州市图书馆学会会员自主在学会官方网站完成会员管理系统注册,学会建立并维护全体会员名册,负责会费的收取与管理。

第三条 学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具体负责会员的审批、日常管理及服务工作。

 

第二章 入会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会员应秉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社会公德,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党的领导,积极促进广州地区图书馆学研究和图书馆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五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组成。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可本会章程,热心本会工作,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助理馆员以上职称或其他相应职称者;

(二)从事图书馆学教育、研究或图书馆工作,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三)对图书馆学和图书馆事业有一定贡献者;

(四)其他热心图书馆学的研究者。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依法成立的各级各类图书馆、图书馆信息机构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学术性社会组织。  

第七条  入会程序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及时在本会网站予以公告。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等知情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委派的工作;

(五)撰写学术论文;

(六)按规定交纳会员费;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工作。

 

第四章  会籍和会费管理

第十一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理事长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二)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年缴纳会费800元;

(三)理事、监事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四)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元。

单位会员按其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及会员人数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退会程序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超过两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及时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五条  非理事会成员的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广州市图书馆学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八条 会费由学会统一管理,并按照学会财务相关规定使用。学会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取和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广州市图书馆学会第八届理事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其解释权与修订权归属理事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