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广州市图书馆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学会经费的使用,使学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图书馆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团体及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举办的各种事业和咨询活动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条 本学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学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办公室负责编制学会年度收支计划,报理事长审议,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学会的收支情况,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第六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2人。分别任会计、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七条 本学会经费的管理。
(一)学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财务人员审核后经法定代表人签报。
(三)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四)因公出差需借款的额度由财务小组审批。
第八条 学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公布。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条 本学会旅差费用的管理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会经费独立,不与企事业单位混管。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上一条: 广州市图书馆学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下一条: 广州市图书馆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