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广州市图书馆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添加时间:2016-07-01

广州市图书馆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图书馆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上届理事会理事及特邀代表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产生新的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通过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条 凡选举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选举新一届理事。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六条 会员代表的结构和人员组成应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

第七条 会员代表的条件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在会员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八条 代表的产生:按照名额和代表条件,由理事会讨论确定代表名额分配,由各单位推荐。代表产生后名单提交学会秘书处,并向理事会报告。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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