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广州市图书馆学会理事会制度
添加时间:2013-09-02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图书馆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条  学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并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制定学会工作计划;
(五)主持召开学会年会,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审议和处理学会日常工作;
(七)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优秀会员;
(八)审议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制定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十一)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六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九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图书资料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一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二条  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学会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担任,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四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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