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图书馆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12 15:11:12

    第一条 为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科学发展,满足公众对知识、信息及相关文化活动的需求,保障公众基本文化权益,进一步推动政府管理方式改革创新,形成全面、客观、专业的评估机制,根据《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划内市、区、镇、街道公共图书馆(分馆)的第三方评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评估,是指受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评估主体,按照评估标准和程序,应用科学的方法对公共图书馆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第三方评估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第三方评估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公共图书馆的设立。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经费预算、中心馆与总分馆体系建设、基层服务网点建设、馆舍建设及建筑面积、馆藏纸质信息资源人均拥有量、年人均入藏纸质信息资源量、数字信息资源建设与利用、地方文献和统一标志等。

    (二)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人员配备、馆长资格、中心馆职责履行、区域总馆职责履行、馆藏纸质信息资源保存与剔除、文献信息资源的保存与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出版物呈缴制度与政务信息公开和文献信息资源采购咨询制度等。

    (三)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基本服务、深层次信息服务、网络化与数字化服务、基层延伸服务、阅读推广、通借通还、免费服务与成本服务、开放时间、服务公示、用户权利、用户信息保护、开放服务、特殊服务、交流合作与信息资源共享、志愿服务和用户监督等。

    (四)其他由委托合同约定的重点评估事项等。

    第六条 评估标准包括《广州图书馆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广州少年儿童图书馆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广州市区级图书馆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和《广州市街镇图书馆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详见附件一到附件四。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订评估标准。

    第七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健全的治理结构和组织章程;

    (二)拥有掌握评估相关知识的、含图书馆学专家在内相对稳定的专家队伍;

    (三)具备评估所需的数据采集、分析、决策和咨询能力;

    (四)与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被评估对象之间没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定等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受委托进行第三方评估的机构及工作人员须签订委托合同及保密协定,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内部信息等予以保密。与评估相关的信息统一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评估机构负责人和报告签署人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择优选定第三方评估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

 第十条 公共图书馆第三方评估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制定评估方案。第三方评估机构制定评估方案,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报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发布评估通知。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评估通知、方案及相关评估标准。评估标准在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

 (三)提供评估信息。被评估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自我评估报告和涉及评估的相关资料。市级公共图书馆直接将自我评估报告和涉及评估的相关资料报送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区图书馆将区和镇、街图书馆(分馆)的自我评估报告和涉及评估的相关资料报送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送至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四)资料审核。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专家组按照第六条所列评估标准对被评估对象提交的自我评估报告和涉及评估的相关资料进行资料审核。资料审核未通过的被评估对象,第三方评估机构不再组织对其进行实地考核,评估结果直接视为不达标。

 (五)实地考核。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专家组对通过资料审核的被评估对象进行实地考核。

 (六)交付评估报告。第三方评估机构综合自我评估报告和实地考核结果,利用相关评估技术和方法开展分析研究,在约定时间内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公共图书馆第三方评估。

 第十二条 评估结果分为示范、达标和不达标,总分在八百五十分以上(含八百五十分)以上为示范,总分在六百分以上(含六百分)以上到八百五十分为达标,总分在六百分以下为不达标。评估指标中的任一必备指标达不到最低要求者,评估结果直接视为不达标。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为示范图书馆和达标图书馆授牌。

 第十三条 评估结果在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自觉接受社会与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评估结果作为被评估对象年度考核的参考。

 第十五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条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专项经费,用于支持第三方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被评估对象应当主动配合第三方评估工作,不得干扰阻挠第三方评估工作的开展。被评估对象如果存在敷衍应付评估活动、利用职权影响评估结果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公开通报。

 第十八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全程监督第三方评估工作,提高第三方评估结果的社会认可度。

 第十九条 被评估对象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被评估对象。

 第二十条 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此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有关政策依据或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可依法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