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剔除规定
发布时间:2017-05-31 10:30:02

第一条 为规范文献信息资源剔除工作,满足中心馆与总分馆体系建设的需要,提高馆藏文献信息资源质量,提高图书馆空间和馆藏文献信息资源的利用率,落实《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文献信息资源剔除是指图书馆根据一定的原则与标准,对文献信息资源的科学价值、实用价值及参考价值等再次进行评价、甄选及处理的过程。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剔除工作。 前款所称文献信息资源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缩微制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资源等。各类型文献信息资源可依出版地分别细分为国内版及进口原版两部分。

第四条 文献信息资源剔除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文献信息资源剔除程序须符合《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以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二)合理性。文献信息资源剔除应遵循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基本原则,保持馆藏体系的层次、学科、文种、类型与载体结构的相对稳定,并根据本市图书馆事业不同发展阶段采取相应的剔除办法,做到合理有序。

(三)科学性。文献信息资源剔除应坚持客观定量与主观定性方法相结合。定量方法指的是书龄法、滞架时限法等;定性方法指的是外观剔除法、内容审核法等。

第五条 文献信息资源剔除的范围:

(一)内容陈旧,所论述的学科知识、技术已有新发展或被新内容替代的文献信息资源。

(二)内容重复或使用率低的普通文献信息资源。

(三)流通服务过程中损耗的文献信息资源,如遗失、破损严重、无法修补继续流通等。

第六条 文献信息资源剔除比例执行标准:

为适应本市不同层级、不同地区图书馆业务规模与发展状况不一、馆藏建设基础不尽相同的客观情况,文献信息资源剔除数量在不同阶段执行不同标准。

(一)启动阶段

在《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实施初期、中心馆与总分馆体系建设启动阶段,各馆因长期未开展常态化的文献信息资源剔除工作,积压了大量陈旧、利用率低的馆藏文献,严重影响了图书馆空间的利用率及服务质量,需对其进行全面甄选,开展专项剔除。本阶段剔除比例由图书馆按实际情况拟定并报同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二)发展阶段

专项剔除工作完成后,馆藏数量未达《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第十七条要求的服务范围内常住人口馆藏纸质信息资源人均拥有量市级公共图书馆合计未达到一册(件)以上或区域总馆和镇、街道分馆合计未达到二册(件)以上,均属此阶段。该阶段的剔除工作应稳妥开展,科学控制剔除数量。个别图书馆空间不足时可适当加大剔除数量。

(三)稳定阶段

当馆藏数量达到《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第十七条要求时,进入体系发展稳定阶段。该阶段剔除的文献数量可与新增文献数量相当。

第七条 文献信息资源剔除的工作要求:

(一)中心馆、广州少年儿童图书馆、区域总馆应建立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委员会或文献剔除审评委员会,定期对各馆的剔除文献进行审核。委员会包括参与读者服务的馆员、采访员及有关专家。 读者服务部门是文献信息资源剔除工作的执行部门。

(二)文献信息资源剔除是维护文献信息资源体系的基础性、常态化工作,各图书馆应根据本馆实际制定具体的剔除细则及工作流程,健全内部审核机制,定期开展剔除工作。分馆的剔除工作由中心馆、广州少年儿童图书馆或区域总馆统筹开展。

(三)负责剔除工作的馆员应具备较高专业素养与责任心,熟悉相应学科的基本知识与前沿发展、通晓读者需求、掌握文献信息资源剔除的理论方法及本馆文献信息资源剔除细则。

(四)做好剔除申报和处置记录。

第八条 文献信息资源剔除程序:

(一)入固定资产的文献信息资源,各图书馆按照《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处置申报审批手续,按照批复意见办理。

(二)对于单位价值低、使用期限短、时效性较强的借阅服务用报纸及期刊(除馆藏合订本外),不入固定资产,各图书馆可自行处置。

(三)对于采用费用形式支付而获得使用权的包库数字资源,不入固定资产,无需报废。

第九条 为发挥资源的最大效益,可将剔除后的文献信息资源捐赠给其他图书馆、博物馆使用或送至民政部门、贫困地区进行扶贫捐献。

第十条 文献信息资源剔除和处置工作完成后必须建立相关业务档案。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