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广州市图书馆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26-07-24
为加强广州市图书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会费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及《广州市图书馆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标准制定原则
(一)学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并结合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二)会员会费标准应体现公平、合理,并根据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为五年。
二、会费收缴标准
(一)理事长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二)监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年交纳会费800元;
(三)理事、监事、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500元;
(四)个人会员每年交纳会费20元。
三、会费收取形式
会费收取可按年或按届收取,由会员自行选择。如中途退会,已缴纳会费不予退还。
四、会费的使用范围
(一)会员继续教育培训支出。
(二)学会课题评审支出。
(三)开展与学会宗旨、业务相关的各项活动的必要开支。
五、会费管理
(一)会费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学会在银行开设的唯一合法账户,确保收、支账目清楚,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财税、审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二)学会在收到会费后将开具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三)会员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超过两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6年4月29日第九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其解释权属于学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