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广州市图书馆学会法人登记证书使用管理制度
添加时间:2017-08-17
第一条 为确保本学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图书馆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本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三条 本会法人登记证书由秘书处负责保管,正本应悬挂在学会秘书处办公场所内。
第四条 需要使用本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的单位,须递交申请书,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本会秘书处办理手续。所需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由秘书处负责复印。
第五条 本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须由秘书处工作人员陪同。
第六条 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按时完成年度报告,确保法人登记证书的有效性。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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