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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11-06 14:50:37

深圳市福田区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建设
  第五条  福田区人民政府根据辖区的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需要,在辖区内建1个区级图书馆、若干个街道图书分馆和社区图书馆。 
  公共图书馆的建设,要求区级图书馆按照国家地级一级图书馆标准建设,街道图书分馆和社区图书馆参照深圳市街道图书馆、社区图书馆标准建设。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设立向社会开放的图书馆,并加入区级公共图书馆网络。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公共图书馆业务经费由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安排。 
  公共图书馆的业务经费必须用于图书馆建设和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每新建一个街道图书分馆或社区图书馆,区政府一次性投入15万元,作为启动经费,用于馆舍的装修,图书馆专用设备(书架、期刊架、报架等)及3000册图书、100种期刊、20种报纸和1台电脑的购置。 
  第八条  街道图书分馆、社区图书馆后续发展专项资金按每年10万元/个的标准划拨;其中,70%为日常运作费(含人员工资、水电、报刊、网络、读者活动等费用),由区财政局按月统一拨给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转拨给社区工作站,专款专用;30%为图书、设备购置费,由区图书馆统一采购,按绩效评估情况配发。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九条  全区公共图书馆文献资料配置由区政府统一拨款,总馆统一管理、统一采购、统一编目、统一配置,统一规划和建设全区公共图书馆计算机网络平台,实现全区公共图书馆通借通还、资源共享,并积极参加“图书馆之城”的建设。 
  第十条  总馆职责: 
  (一)制订本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全区公共图书馆的文献采购、分编与分配,提供网络设施,配备图书流通软件,建立全区统一的网络信息平台; 
  (三)对分馆及社区图书馆进行业务指导,并有选择地参与其举行的各类读书活动; 
  (四)培训分馆、社区图书馆的人员,推广标准化业务管理; 
  (五)建立福田区公共图书馆馆长联席会议制度; 
  (六)参照市、区有关文件精神、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各项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包括图书馆工作人员守则、办理借书证规则、读者外借规则、读者阅览规则等,以规范全区各级公共图书馆的业务工作; 
  (七)加强图书馆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快实现市、区信息资源共享的目标; 
  (八)对全区公共图书馆的工作进行评估,并实施奖罚。 
  第十一条  分馆职责: 
  (一)认真办理与总馆之间的图书接收手续,爱护文献,严格管理,确保图书不丢失; 
  (二)认真办理书刊借阅手续,做好各项业务统计; 
  (三)按时为本馆和所辖社区图书馆征订期刊、报纸; 
  (四)根据本馆和各社区图书馆的情况,对图书馆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指导、监督; 
  (五)对辖区内的社区图书馆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六)认真组织读书活动; 
  (七)协助总馆做好地方文献的收集工作; 
  (八)完成总馆交办的其他业务工作。 
  第十二条  社区图书馆职责: 
  (一)工作要有计划,年终有总结; 
  (二)认真办理与总馆之间的图书接收手续,爱护文献,严格管理,确保图书不丢失; 
  (三)认真办理书刊借阅手续,做好各项业务统计; 
  (四)积极参与总馆、分馆组织的读书活动; 
  (五)合理使用图书馆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六)做好各级政府援建及社会各界捐赠图书的接收、管理工作; 
  (七)积极参与完成总馆及分馆交办的其它业务工作。 
  第十三条  各分馆和社区图书馆应根据总体目标制定本馆每年工作计划,并按照总馆的要求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全区公共图书馆业务工作的科学与规范。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分馆和社区图书馆应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开展多媒体阅览服务,建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点,逐步实现全区书目数据和信息资源的共享。 
  第十五条  各分馆与社区图书馆应当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加强计算机管理与安全工作,作好日常数据备份。妥善保管好馆藏书刊资料,做到防盗、防尘、防潮。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及消防安全规定,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和防火岗位责任制。 
  第十六条  街道图书分馆藏书量原则上不少于2万册,复本数不超过2册,杂志200种,报纸100种。每年至少补充500种以上的普通藏书和工具书。 
  第十七条  社区图书馆办馆场地由各社区负责提供,其馆舍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图书由总馆进行配置,藏书不少于3000册,复本数不超过2册。杂志原则上不少于100种,报纸20种。每年根据需要补充一定数量的普通藏书和工具书。 
  第十八条  街道图书分馆和社区图书馆按深圳市文化局制定的《深圳市社区(村级)图书馆业务规范》开展各项业务工作。需告知读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开放时间要按统一规范的样式制作,并置于明显的位置公示。 

第五章  读者服务
  第十九条  每周开放时间,区图书馆不得少于56小时;街道图书分馆、社区图书馆不得少于36小时。国家法定节、假日,公共图书馆应予开放,但可适当缩短开放时间和缩小借阅范围。需要调整开放时间或因特殊情况确需闭馆,应请示主管部门并事先公告。 
  第二十条  采取开架的服务方式,并注意设计、营造和维护良好的读者阅读环境。 
  第二十一条  书刊借阅应坚持免费的原则,文献复印、上网与课题服务按深圳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读者应按期归还所借文献,超过规定时间应按规定交纳滞还费,收费标准按深圳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积极开展全民读书活动,各分馆与社区图书馆应积极配合总馆开展全区性的读书活动,每年必须开展4次读书活动,其中两次为全区性的读者活动,由总馆策划,街道图书分馆、社区图书馆实施;两次小型读者活动由各馆自行组织。每次活动都应做到有计划、有小结,全年有总结。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  区图书馆实行馆长负责制,全员聘用,人员实行目标管理、量化计分,并进行年度考核和奖罚。新增人员由人事部门和文化部门面向社会招聘。职称采取评聘分开,允许高职低聘、低职高聘,打破职称评定终身制。 
  第二十五条  街道图书分馆、社区图书馆由各街道办事处设专(兼)职管理人员2人。工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图书馆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要挂牌上岗,自觉接受读者监督。对待读者要语言文明,举止大方,态度和蔼,优质服务。 
  第二十七条  遵守工作纪律,准时开馆闭馆。开馆前搞好馆内卫生,做到窗明几净,整洁美观,为读者创造良好的读书环境。 
  第二十八条  耐心解答读者提问与咨询,主动为读者提供帮助,尽量满足读者的正当要求。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  对向公共图书馆捐赠资金、文献、设备以及积极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区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条  全区公共图书馆每年度进行表彰评比,由总馆制定全区公共图书馆评估标准,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惩。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者,由总馆报请区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参加年度的评奖活动,连续两年未获准参加评奖者,总馆有权收回投入的设备与书刊。 
  (一)侵占图书馆馆舍与设备,擅自改变馆舍的用途,致使图书馆无法正常向读者开放的; 
  (二)经常不按时向读者开放或擅自闭馆,在社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将公共图书馆经费挪作他用的; 
  (四)书刊丢失严重的; 
  (五)违规向读者收取费用并私自扣留的; 
  (六)读者书面批评或投诉1次以上(含1 次),经查属实且情节十分恶劣,造成很坏影响的。

  第一条  为了发展福田区公共图书馆事业,满足辖区居民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推进学习型城区的形成,根据《深圳市福田区文化体制改革方案(试行)》(福府[2004]29号)和《深圳市福田区公共文化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福府办[2004]48号)文件精神及我区各级公共图书馆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由区人民政府投资兴办,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具有文献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存储、加工、开发和服务功能的公益性文化机构。 
  第三条  区文化局主管公共图书馆事业。计划、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事、建设、物价、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支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区公共图书馆实行总分馆制。区图书馆为总馆,街道图书馆为分馆。建立区图书馆、街道图书分馆、社区图书馆三级公共图书馆网络。总馆负责全区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网络建设及业务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