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图书馆馆藏文献遗失、损毁赔偿办法
发布时间:2016-09-07 10:49:43

广州图书馆馆藏文献为国家财产,也是图书馆开展读者服务的物质基础。为妥善保管馆藏文献,向广大读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制定本办法。

一、读者应爱护馆藏文献,不得批点、涂改、折角、描绘、撕页、污损或遗失等,否则应赔偿相应损失。读者借阅文献时,请先认真检查,如有损毁情况请立即提出并加盖污损章,以分清责任。外借移动阅读设备(包括电子阅读器、平板电脑,下同)时,请先检查设备及其配件能否正常使用,如有破损、故障、配件缺失或被更换等情况,请及时提出。

二、遗失普通馆藏文献(含文献附带光盘、音像资料、移动阅读设备及配件等,下同),应购买相同版本新文献赔偿,不能赔偿相同版本新文献时,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原文献为近十年内出版的,一般按原文献定价的2-4倍赔偿;

(二)原文献为十年前出版的,一般按原文献定价的3-5倍赔偿;

(三)文献附带光盘按其配套文献价格的2倍赔偿;

(四)音像资料按每张光盘单价的2倍赔偿,成套外借的电视连续剧光盘按整套定价的2倍赔偿;

(五)移动阅读设备、配件如不能以相同品牌与型号的新机、配件赔偿,则须按其购入价等额赔偿;

(六)成套定价的文献(包括多卷书、连续出版物、电子出版物等,下同)按每册文献的平均价格计算赔偿基数;

(七)未成年读者造成馆藏文献遗失的,一般按原文献单价的1.5倍赔偿。

三、损毁普通馆藏文献,按损坏程度予以下述处理:

(一)损坏程度较轻、不影响内容完整的,按文献定价的10-50%赔偿;成套定价的文献按每册文献平均价格的10-50%赔偿;

(二)损坏程度严重或影响内容完整的,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处理;

(三)丢失RFID标签,按每张标签2元的标准赔偿相应的材料及加工费。

四、广州地方文献、广州名人专藏、家谱、古籍、民国文献等特藏文献如被遗失或损毁,将按第三方评估价格予以赔偿。

五、读者缴纳赔偿款后,如能找回遗失馆藏文献并完好归还的,可办理退款手续。

六、对有意损坏文献且损坏较严重、谎报遗失不还或盗窃文献者,除批评教育、追回原文献外,还须按原文献定价的3-5倍处罚,其中报纸按全年定价的3倍以内处罚、特藏文献按评估价格的3倍以内处罚,并考虑注销读者证且在一年内不得申领新证。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应综合考虑文献长期保存价值、可替代性、出版年限、定价等因素确定赔偿标准。